京编办发〔2005〕35号
各区县编办: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市属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范围通知如下:
一、市编办负责对下列市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市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国资委监管、双管企业(详见附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区县编办负责对下列市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市国资委监管、双管企业以外的市属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市国资委监管、双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市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市属事业单位。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