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因涉嫌违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前期我局通过电话、现场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56号院
联系人:刘析鹭,电话,55563936;冯青晓,电话,55563961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京事登执罚告〔2025〕4号
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
本行政机关在进行2024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报送2024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年报报送情况、现场走访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办公场所已不在登记地址但未申请变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单位年报信息查询截图、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视频等证据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听证要求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56号院
联系人:刘析鹭,电话,55563936;冯青晓,电话,55563961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