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3-23

 

各有关单位:

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本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请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同时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

二、整合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备案),也可在合并事业单位法人中选择1家申请变更登记,其他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对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可采用简易注销登记。跨部门整合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由原举办单位负责。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四、事业单位改革期间新增撤销、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解散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原则上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其他历史遗留应注销未注销事业单位及“双重法人”登记清理规范,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京编办发〔2020〕22号)等通知要求抓紧落实

五、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请于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的申领工作,相关申领材料及京事登APP可在“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bj.gjsy.gov.cn)“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附件:1.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京编办发〔2020〕22号);

2.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事登函〔2020〕1号)。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