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编办,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事(组织、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17〕17号)精神,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转企改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得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撤销事业单位的批复后,应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时,在文件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批复文件;
(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撤销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
(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四、清算报告中的审计报告可以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清产核资报告代替。清算报告、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举办单位意见”栏须明确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
五、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