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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7-12-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监管方式,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就调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每年3月31日前,使用专用光盘(或二维码图片)登录“事业单位在线”上传年度报告,系统于3月31日后自动将年度报告内容在“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网”的“年度报告公示”专栏公示。
  二、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在线”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应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审查,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需同年度报告其他材料一并扫描(或拍照)上传,无需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其中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栏。上传的图片大小不超过100K。
  三、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公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举办单位确认年度报告不向社会公示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说明。事业单位如需修改已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当于3月31日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退回并再次完成提交。
  四、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将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