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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29

  京编办发〔2016〕17号

各区编办,各有关单位人事(组织、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及中央编办印发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落实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比例
  凡已核准登记,并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均应当纳入抽查范围。通常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3%。
  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
  对投诉举报数量大、监测问题多、列入异常名录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事业单位,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二、主要工作流程
  (一)建立健全“两库”。即建立事业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区编办分别建立“两库”。
  事业单位名录库,以当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单位为基本名录,根据当年确定的检查重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可根据实际由本级编办法人登记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执法人员构成,也可由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单独构成。如有的区编办检查人员较少,可采取相邻区编办联合检查方式,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
  (二)摇号产生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由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管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登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摇号系统,从事业单位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通知检查对象。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通知事业单位,告知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做好检查准备。
  (四)组织具体抽查。主要采取查看年度报告书和实地核查的方式,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核查。实地核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按要求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随机抽查记录表》的记录与签字,予以备查并存档。
  (五)抽查结果反馈及公示。综合年度报告书审查结果和实地核查内容,形成事业单位“双随机”抽查结果,反馈事业单位并经认可签字后,在本级部门门户网站(或在本区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区编办在本地区公示后,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市编办与市属事业单位抽查结果一同在“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并汇总至“信用北京”网络平台予以公开。
  三、其他事项
  (一)抽查时间。此次抽查从即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以后,每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结束后,随时展开,抽查结果随时向社会公示。
  (二)抽查内容。依据《抽查办法》规定,主要抽查内容有两项,即法人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8条内容为基本依据。
  (三)抽查结果运用。一是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细则》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
  四、有关要求
  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区编办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搞好执法人员培训,严格依法公平、公正落实抽查;各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
  4.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
  5.随机抽查记录表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