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抽查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抽查办法》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有据可依,有序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要严格程序,全程公开,阳光操作,确保抽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便捷高效。要程序简便,方式快捷,抽查高效,确保抽查工作操作简便,及时有效。
坚持分级负责。市区两级登记管理部门,要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抽查工作,确保本级抽查工作全覆盖。
二、抽查范围及比例
凡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均应当纳入抽查范围。通常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3%。
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
三、抽查时间与方式
每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结束后(即每年3月31日后)至下一年度年度报告报送前,采取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以审查年度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抽查结果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
四、抽查流程
(一)建立健全“两库一单”。即建立事业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区编办分别建立“两库”。按照行政检查权力清单所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共确定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1项随机抽查事项。
事业单位名录库,以当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单位为基本名录,根据当年确定的检查重点,可分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可根据实际由本级编办法人登记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执法人员构成,也可由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单独构成。如个别区编办检查人员较少,可采取相邻区编办联合检查方式,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摇号产生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由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管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登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摇号系统,从事业单位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通知检查对象。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通知事业单位,告知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做好检查准备。
(四)组织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采取年度报告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抽查方式,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综合抽查。同时,实地核查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出示执法证,可按以下程序展开:
1.听取情况介绍。由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细则》第68条有关内容进行情况介绍,抽查人员适时做好记录。
2.查阅资料。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相关制度落实、活动记录、资产损益等能反映本单位履职活动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并对单位印章、牌匾与机构名称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
3.组织座谈及问卷调查。抽查中可根据抽查需要,按照机构人员比例抽取一定人员,围绕机构遵规守纪、公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座谈和问卷,全面了解被抽查单位对《条例》及其细则执行、资产损益及履职情况。问卷调查可采取网络形式,向服务对象进行调查。
4.专业评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人员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随机抽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予以备查并存档。
(五) 综合评价结果。综合年度报告书面审查、相关情况介绍、资料查阅、座谈及问卷等情况,对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汇总。
(六)抽查结果反馈。抽查结束,形成抽查结果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反馈给事业单位进行确认。
(七)抽查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应当在本级部门门户网站(或在本区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区编办在本地区公示平台公示后,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市编办与市属事业单位抽查结果一同在“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并汇总至“信用北京”网络平台予以公开。
五、行政处罚程序
抽查中如发现事业单位有《细则》第70条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根据《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即对事业单位法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相关要求: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事业单位有《细则》第70条情形之一,除现场作出警告处罚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即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程序: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
对于处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处罚的,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2.法律文书: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每一环节均应有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
立案 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主要文书:调查笔录(分现场检查选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审查决定 主要文书:案件处理呈批表(可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主要文书:送达信息确认书、送达回证
执行 主要文书:缴款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此两项法人登记工作不涉及)、终止(中止)执行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置审批表、违法物品监销单
结案 主要文书:结案报告(可与结案审批表合并)、结案审批表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据相关规定,符合案件移送标准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其他行政机关继续办理的,要填写案件移送相关文书并移送至相应机关。
案件移交 主要文书:案件移交审批表、案件移送书、证明材料(物品)清单
※ 一般程序法律文书格式以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为准。
六、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问题能即时整改的,在抽查结果反馈15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整改;需要延期整改的,由事业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报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报其举办单位备案,并限期改正。
(二)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将抽查结果反馈给相关业务处室,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