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因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19年,且未按期报送年报,未按规定进行地址变更登记。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联系人:余雪飞、李诗琪,电话:010-88699417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石事登执撤〔 2026 〕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利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07400869960Q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西口9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办公场所已不在登记地址但未申请变更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单位年报信息查询截图、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视频等为证。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利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予以撤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07400869960Q)及印章交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联系人:余雪飞、李诗琪 电话:010-88699417
北京市石景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