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注销登记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一、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二)发布公告。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北京市登记管理局网站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三)组织清算。按照清算要求,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注销申请。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领取决定书。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在线审批,EMS双向寄达。即事业单位通过“在线办理入口”,网上填报申请后,将申请材料纸质件邮寄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受理、审查、核准。并对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纸质件复核无误后,将《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至举办单位(也可在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现场提交材料并复核,审核通过后直接领取《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