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其他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一、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二、受理和决定机构
  (一)机构名称: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审批对象:经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办理时限及结果送达
  年度报告材料成功上传至系统即完成年度报告报送。每年3月31日后,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内容自动在网上公示。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五、办理结果
  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管和社会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予以处罚。
  六、咨询途径
  (一)现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委编办受理窗口
  (二)电话:(010)89150249(周二四工作日),(010)55563982(周一三五工作日)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诉:投诉意见箱
  (二)电话投诉:(010)12345
  (三)信函投诉:中共北京市委编办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6号市委编办
  邮政编码:100161
  八、公开查询
  每年年度报告工作结束后,可在“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bjsy.bjbb.gov.cn/)上查询公示情况(http://bjsy.bjb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