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年度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报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
如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进行变更登记,再报送年度报告。
二、办理方式
非涉密事业单位从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不报送纸质文件。
涉密事业单位线下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从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相关下载”下载相关表格,填报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后,送交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