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变更登记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在线审批,EMS双向寄达。即事业单位通过“在线办理入口”,网上填报申请后,将申请材料纸质件邮寄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受理、审查、核准。并对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纸质件复核无误后,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邮寄至事业单位(也可在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现场提交材料并复核,审核通过后直接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